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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法院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2020-11-14 10:00 | 来源:法治中国 |作者:王婵| 点击量:
      本网讯(王站锋 王婵)2015年1月至2020年6月,全市基层法院审理涉食品药品安全类刑事案件99件223人,主要呈现如下特点:一是犯罪数量呈递增趋势之后锐减全市法院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2015年为10件,2016年为11件,2017年为8件,2018年为29件,2019年为36件,2020年1-6月为5件。2020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改变2017年以来同类案件逐年递增的趋势转化为锐减,此现象与2020年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相关,但同时也一定程度反映出食品药品安全在相关部门的重拳打击之下,形势有所好转。二是被告人人数多,涉及地域广,形成利益链条以上特点在典型案例中比较明显,如城区法院审理的1起贩卖死猪肉案被告人59人,高平法院审理的1起贩卖假苗药案涉及被告人13人。在犯罪的上游有专门收购死猪、购进假药的商家,在其之下有明确、稳定的销售渠道,将死猪肉、假药以稍微高于“进货价”的价格出售给比较固定的零售商家,最后由零售商家将产品出售,流入社会即消费者。在以邮寄方式销售假苗药的案件中,甚至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检验职责,也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利益链条的一环,所以涉食品药品案往往涉案人数众多。在销售假药案件中,往往是通过网络销售,或者生产商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销售代理,从大城市到县城、村级代理,层层渗透到人民生活的细微角落,造成的危害性较大。三是犯罪延伸至新领域,且大多数销售者无经营资质危害药品安全犯罪除了以往熟知的保健品掺假掺杂、冒充药品销售的问题外又出现新领域。城区法院审理的3起无经营资质的美容院对外销售的肉毒素、玻尿酸等美容针经检测被认定为假药。传统的中草药行业也出现造假,泽州法院审理的销售假红花、高平法院审理的销售假苗药案,均涉及草药,两案的销售者均没有经营资质。食品犯罪的主要形式,主要是销售病死猪肉,在油条、馒头、粉条、火锅等食品中添加违禁品,销售假盐、醋等调味品,假冒伪劣食品的零售商大多系个体经营或者根本无证照经营,缺乏食品安全意识,甚至销售假盐案中存在被告人自己也食用购进的工业盐的情节。四是大多数为轻刑犯罪,处罚不重,违法成本低在99案223名被告人中,有208人都在三年以下量刑,占93.27%,且以上被告人中有140人被判处缓刑,占到全部被告人的62.78%。有31案宣布了禁止令,但仅是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相关行业的经营;30案判令被告人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以上情形仅占全部案件的30.3%左右,且公开道歉也仅局限于县级以上电视新闻媒体,并没有扩散到微信、抖音等现阶段传播力强,使用率高的手机媒体软件,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来说违法成本过低。
(责任编辑: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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