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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五个特点

2020-11-14 10:01 | 来源:法治中国 |作者:樊晓霞| 点击量:
      本网讯(王站锋 樊晓霞)2016年到2019年底,晋城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74件。综合来看,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在2018年呈爆炸式增长后,总体趋于平稳发展态势。该类案件主要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商业维权案件发展势头迅猛当前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商业维权案件比例较大,在这些商业维权案件中,权利人将商业维权工作委托给专业的商业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等专业的维权团队,维权团队采取分工负责、流水作业的工作方式,由不同的专业人员分工完成调查侵权行为、公证保全证据、出庭参加诉讼等活动。权利人维权侧重点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转为通过诉讼获取超额收益。二是被告多为末端销售者、经营者权利人将维权目标大多集中在市场终端的传播者、使用者、销售者。虽然起诉生产者的赔偿数额较高,但是数量较少且侵权行为隐蔽,不易固定证据,而批量的末端销售者小额赔偿的累加远超出个别生产者的赔偿数额,并且以公证购买方式固定销售者的侵权证据也简便易行。三是原告对于损害赔偿类证据多举证不足,被告则在合法来源证据方面抗辩乏力。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属性且与侵权相关的账簿、资料等由侵权人掌握,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侵权获利难以举证证明,导致大部分权利人在证明己方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侵权程度的举证上并不积极,只是简单寻求法院给予法定限额下的赔偿。由于被告大多为市场末端的传播者、使用者、销售者,他们普遍法律意识淡薄,经营活动中未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制度,无法进行合法来源抗辩,导致有效的实质性抗辩较少。四是公证证据使用较多,但瑕疵存在明显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况非常普遍,几乎每案必有公证证据。但是当前受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接收到大量带有明显瑕疵的公证证据。如公证书上的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不具有管辖权、系列案中的公证费发票开具不够严谨,公证机构在开具公证费用发票时不写明所具体指向的公证书编号等。五是案件调撤率较高。知识产权案件调撤率达71.52%,保持了较高水平。一方面,由于该类案件的侵权法律关系明确,原告的诉讼目的多为获得合理的经济赔偿,被告也希望通过和解降低赔偿数额,双方和解意愿一般较强。另一方面,调解前法官引导原告形成合适的诉讼预期的同时,向被告解释知识产权、侵权构成等概念,使被告了解其行为的性质,向其分析败诉风险、裁判文书上网的影响、一二审诉讼程序的时间成本等等,因而调解、和解撤诉的比例较高。
(责任编辑: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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